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的旅客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意外致使身体遭受伤害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到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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