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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专家意外医疗个人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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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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