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关闭破产集体企业未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和各类已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统筹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参照国家和省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筹资标准确定,参保资金主要由退休人员所属原企业或企业集团及退休人员本人共同解决,市、县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这些人员可以参加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医保;筹资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降低缴费率,只建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可暂缓缴纳医疗保险费
认定为困难企业后,其职工参加基本医保也可享受优惠政策。我省规定,三类企业将被认定为困难企业,一是暂时亏损,无法正常生产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且暂时无力正常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为界;
二是长期亏损,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尚有部分缴费能力但无法按正常缴费率参加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以发部分工资或生活费为界;
三是长期停产停业,无力按医保政策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缴费的各类企业,以停工停产、停发工资一年以上为界。
对暂时亏损的企业,可继续免缴1-2个月医疗保险费,也可暂缓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在同一年度内必须补足。逾期不缴的,按各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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