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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来工医保门诊的享受待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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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州外来工的医保门诊包括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和特定门诊项目医疗待遇;门诊特定项目范围有指定二、三级或指定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项目的起付标准各有不同;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包括指定慢性病和医疗待遇。

  (2)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确定,每90天为一个审批周期,在一个审批周期内计算起付标准一次。

  (3)其它门诊特定项目不设起付标准。

  3.门诊特定项目统筹金支付比例

  (1)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由统筹金按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确定。

  (2)血友病患者,在本市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规定范围的专科药品费用,由统筹金按68.8%的比例支付,统筹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3600元,不滚存、不累计。

  (3)慢性丙型肝炎患者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丙肝门特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金按64%比例支付,统筹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2800元,不滚存、不累计。

  (4)参保人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脏及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排异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金按64%比例支付,统基金对肾脏及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排异治疗基本医疗费用的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800元和4400元,不滚存、不累计。

  (5)其他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住院医疗待遇一致。

  (三)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1.指定慢性病的病种范围

  符合规定准入标准的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可按规定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2.医疗待遇标准

  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和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专科门诊药费,统筹金按64%的比例支付;在本市其它医疗机构就医的专科门诊药费,统筹金按48%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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