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凭本人身份证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定期通过银行代办机构将失业保险金拨付到失业人员的银行存折上,失业人员按月定期到银行领取发放的失业保险金。
5、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资格认证:失业人员每月20日前逢1、2、4、5、7、8、10、11月在其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3、6、9、12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签到手续。
6、办理领取手续时需提供: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失业保险金领取分月签到记录卡》、《失业证》;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反映失业人员当前仍未就业的证明;
(3)未在规定内由失业人员本人按月签到验证的,次月停止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保留应享受待遇的权益。
(4)经办机构不接受失业人员亲友代签名、代验证。
7、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跟踪服务:(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失业人员进行跟踪调查服务,了解失业人员在求职和自谋职业中遇到的困难与障碍,及时进行就业信息、就业培训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八、其他有关事项
1、依据《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湘劳社发〔2002〕141号)第十五条,改制、重组的企业如果存在断保欠费的情况,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对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欠费企业负责。但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无力缴纳而中断缴费的,补缴欠费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其他未尽事宜,按《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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