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说,《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缴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小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小部分留给转出地,可以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转移不影响养老金水平
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和工资水平不一样,那么,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接续转移,将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会不会受到影响呢?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
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养老保险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频繁流动者到哪儿领钱
农民工流动性大,他们缴纳养老保险后,最想知道的就是最后到哪儿领取养老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举例说明:一个河南的农民工,先后在广东、浙江、江苏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他在三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到哪儿领养老金呢?
《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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