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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养老保险转移转不转单位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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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暂行办法是如何规定跨省转移的具体办法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是不是把单位缴费部分也一起转走?转移多少?

【摘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暂行办法是如何规定跨省转移的具体办法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是不是把单位缴费部分也一起转走?转移多少?

跨省流动就业时,社保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各转多少?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转移单位缴费(统筹基金)时,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要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答:《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资金负担,与参保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关系。

单位缴费是20%,而在转移时只转走12%,会不会因此损失了部分养老保险权益?

答:转移单位缴费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认为只转12%的单位缴费会使个人权益受损的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这是为什么?

答: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的时点为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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