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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养老保险转移方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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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流动就业人员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呢?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于流动人员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有何规定?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资金如何计算?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摘要】流动就业人员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呢?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于流动人员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有何规定?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资金如何计算?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部分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成为广大参保人员关心的热点问题。为此,国家制定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押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押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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