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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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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三点意见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开始征求意见。对一些在设计上似乎还会使人产生疑虑的地方,个人提出3点浅见:

  其一,在“(农民工)办法”关于“转移接续”的规定中,没有涉及资金怎么走。农民工带走的是“参保缴费凭证”,此凭证是“有价证券”吗?其实,按照此前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不许“转移接续”的规定。在2001年出台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但是,因为对资金的“转移接续”没有个明确的说法,甚至还有这样的匪夷所思的规定:“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意味着转入地接收的是“个人缴费部分”,而支付的是“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而且还要保证“按时足额”。从这项规定也许可以推及全面,正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诸侯割据”而且资金转移受阻,所以到后来各地一般都不会接受“转移接续”。“(农民工)办法”中对这一点的表述仍然是含糊不清的。

  其二,“(农民工)办法”要求农民工要有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这是合理的。但是,规定“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这就令人费解了。

  首先,截至2008年底,全国只有300多个县(市、区)建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占全国3000多县(市、区)的1/10。所以,至少是近几年,“没有参加”的居多,而“没有参加”的只能“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这就不合理了。累计缴费不到15年的,可以减少养老金金额,但千万不要简单地“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有个最低限度也是合理的,譬如美国《社会保障法案》初建时,规定参保3年以下的一次性支付,但是支付的是包括雇员、雇主缴纳的保险费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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