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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安家更方便了:可参加国内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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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安机关对永久居留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服务国家人才战略、吸引海外投资、涵养侨务资源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技术和资金的需求更加迫切,社会各界希望降低永久居留申请门槛,明确永久居留证持有者相关待遇的呼声逐年高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是吸引和服务外国人来华创业投资、工作生活的重要手段。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又称“中国绿卡”)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此次公布的《意见》可谓亮点多多,例如在完善永久居留外国人待遇方面,强调永久居留外国人在购房、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等方面,依法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
 
  降低永久居留申请门槛
 
  2004年8月,公安部会同外交部发布施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制度正式建立。
 
  近年来,公安机关对永久居留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服务国家人才战略、吸引海外投资、涵养侨务资源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技术和资金的需求更加迫切,社会各界希望降低永久居留申请门槛,明确永久居留证持有者相关待遇的呼声逐年高涨。
 
  就此,《意见》对国家“千人计划”等纳入引才备案项目的人选,开辟申请永久居留的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的待遇。《意见》强调,充分调动市场引才的积极性,将市场接纳度、认可度作为检验人才的重要标准;进一步调整在华工作人员申请永久居留门槛,结合任职行业、岗位设立条件,扩大任职单位范围,取消职务级别限制等;进一步畅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就业的外国人从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换机制;放宽外国优秀留学生在华工作限制并为其申请永久居留提供渠道。这一系列规定,将使更多在华工作的外国人有资格申请永久居留。
 
  完善工作生活待遇
 
  针对永久居留外国人资格待遇落实难的问题,《意见》明确了外国人在出入境、就业、购房等方面的资格待遇。持证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本人护照和永久居留证出境入境。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依法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缴存和使用公积金;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工作,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乡居民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海关通关时,携带的自用物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家庭生活权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最基本的社会关切,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实践中为亲属团聚人员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意见》回应家庭团聚人员永久居留的合理需求,扩大家庭团聚人员申请永久居留类型,降低居留年限要求,对长期在华居住、曾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提供申请永久居留的渠道,以便利海外华人自由进出、回国探亲和工作。
 
  《意见》还明确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本地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要求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永久居留外国人融入服务模式,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语言培训、就业服务、法律服务等服务,努力以更广阔的事业发展平台、更便利的生活条件、更开放的文化氛围、更有效的市场和公共服务,激发永久居留外国人创新创业的活力和激情,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安居乐业提供制度保障。
 
  让永久居留服务更高效
 
  《意见》改变了目前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发布分散的现状,明确由外国人永久居留审批管理部门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意见》要求进一步减少外国人永久居留审批制证流转环节,加快部门间核查信息反馈速度,提升受理审批效率。《意见》还规定要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华工作、学习、纳税、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形和程序。
 
  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投资的关键性因素。《意见》要求加快制定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配套规范性文件,形成权利与义务统一、服务与管理并重、进入与退出结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体系,为吸引海外人才、投资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取得实效并能长效运行,全力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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