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养老保险金给付
分期领取: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养老金领取日,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被保险人可选择按提出领取养老保险金申请时本公司提供的领取方式和领取标准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
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日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全残或离职保障
被保险人于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全残或从投保人处离职,本公司按保险金申请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部分(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或离职的被保险人也可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成为保留成员,本公司为其建立保留账户,保留账户可以继续累积增值。
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时,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账户价值等于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数额;在此之后,每次缴纳保险费后,账户价值按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数额等额增加;
2.本公司每次结算账户价值时,账户价值的利息计算及各项费用的扣除顺序为:计算该结算期间的账户价值利息,从账户价值中收取账户管理费。结算账户价值利息后,账户价值按该结算期间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本公司从账户价值中收取账户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所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等额减少。
3.自第二个会计年度起每个会计年度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或账户注销时,按年结算利率计算的账户价值低于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账户价值的,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账户价值。
结算利率与保证利率
本公司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万能险单独投资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在每月结算日(即每月1日)确定距该结算日最近的上一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项下各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保证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各账户价值的年保证利率为2。5%,以后本公司每会计年度公布一次保证利率。该保证利率并非是本公司对每月结算日确定的结算利率进行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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