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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比拼”团体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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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年金与团体年金保险是截然不同的两种雇员福利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的规模、盈利情况、工会力量等实际因素,综合考虑为员工建立何种福利。

  用人单位为雇员建立的企业年金和投保的团体年金保险,其目的都是对风险进行一个很好的规避和转移。但两者其实是截然不同的雇员福利形式。

  目前,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增进员工的集体福利,将建立的年金以人身保险的形式投保到各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保险。

  然而,很多雇员误以为雇主为其建立的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同时,部分用人单位也没有真正弄清楚企业年金和团体年金保险的异同,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对此类性质年金在纳税上的分歧。

  用人单位为雇员建立的企业年金和投保的团体年金保险目的,都是对风险进行一个很好的规避和转移。只不过,团体年金保险是利用精算学原理和有关组合技术集中风险后,在所有具有共同风险的投保人之间平均化,从而使单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了多数人可以承受的损失,也就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互助共济基础之上的,遵循保险中最普遍使用的大数法则原则。

  而企业年金是通过用人单位和雇员的共同缴费,将雇员的养老风险转移到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其性质还是一种社会保障。另外,企业年金和团体年金保险都是用人单位增进雇员福利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企业年金又被誉为留住人才的“金手铐”,团体年金保险也为保证雇员晚年的生活质量增砖添瓦。

  然而,毕竟企业年金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团体年金保险是一种商业寿险产品,两者在参与主体、税收优惠、基金投资范围、退出机制等方面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在参与主体方面,企业年金基金治理关系是以信托关系为主,以委托关系为辅,企业年金的管理涉及到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4个资格主体,保险公司不能一人饰4个角色,最多是“三位一体”(集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于一身)的管理方式。而团体年金保险涉及的当事人仅有三个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主体,在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博弈关系中是处于强势地位的。

  在税收优惠方面,《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个人缴费部分虽没有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都是随基本养老保险在税前列支的;相比之下,团体年金保险就无法享受如此优惠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基金投资范围方面,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拓宽了保险基金的投向,对投资范围作了如下限定:保险基金可运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以及投资不动产。

  在退出机制方面,雇员离开企业时,对已经积累的企业年金尚未获得全部既得受益权,企业年金基金个人缴费部分随个人流动,而单位缴费部分则继续沉淀在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中。在团体年金保险中,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发生退保时本公司对企业专户下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按条款规定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个人交费”部分退还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单位交费”部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

  因此,企业年金与团体年金保险是截然不同的两种雇员福利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的规模、盈利情况、工会力量等实际因素,综合考虑为员工建立何种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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