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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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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发展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对我国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意义是什么?我国应如何发展第三支柱养老金?为此,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董克用。
 
  第四,传统的高储蓄和低保险意识局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有赖于公民对待老年风险的态度及其风险保障意识。从整体来看,我国民众传统的储蓄意识根深蒂固,保险意识普遍不高,不利于我国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记者:在相关政策的激励下,第三支柱是否会后来者居上,超过第二支柱的发展?
 
  董克用: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是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我国经济高速发展30多年来,民众积累了相对可观的财富,具备了参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物质条件。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以及家庭结构小型化的影响,使公共养老金保障水平更加有限,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如果有效实施税收递延政策,可以预见,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将有巨大的发展潜力,真正成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大支柱,为提升老年群体收入发挥可观的作用。
 
  税优应针对个人养老账户宜采用金额制而非比例制
 
  记者:对于发展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您有何具体建议?
 
  董克用:第一,应对我国个人税延养老保险采取较大力度税收优惠措施,以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减轻公共养老金压力。目前,出台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额度为每月200元,建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优惠额度以每月1000元为宜,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
 
  第二,税收优惠应该在账户层面实施,而非产品。从国外实践来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实质是一个特定的养老账户,账户为核心的资产配置工具,即参加者通过缴费拥有个人养老账户,享受税收优惠。该账户资金可以投向共同基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股票、债券等多种投资标的,以满足不同类型参加者的不同需求。如果将税收优惠与某些特定产品———如某一商业养老保险挂钩,将对参加者的投资选择造成限制,不利于充分发挥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的作用。
 
  第三,税收优惠应该采取金额制。不论参加者收入高低,都设定统一的税收优惠额度。这是因为个人养老金账户作为养老金体系的组成部分,要兼顾激励与公平。如果在税收方面,按照参加者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优惠,则收入越高者享受税收优惠越大,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发挥收入再分配效应。实施金额制的好处,在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高收入者税收优惠过度倾斜。
 
  第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应通过合理方式进行投资增值。一方面,要有合适的投资标的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对接,应允许个人根据不同风险偏好,选择保险产品、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产品;另一方面,要有中介机构的发育壮大,普通老百姓不具备专业的投资能力,需要投资顾问机构为民众提供专业指导。
 
  第五,考虑将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打通。对于没有享受企业年金税惠的个人,允许其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中,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力度;反过来,对于享受了企业年金税惠的个人,则应合并计算税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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