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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支持险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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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监会决定,支持专业性养老保险机构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在开立银行间市场账户和证券市场账户过程中,享受与其他金融机构同等待遇。
   10月3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下发各寿险公司、各养老险公司。
 
  《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创新发展保障型、储蓄型等多种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资金融通等方面的养老保障需求,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
 
  在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在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享受与公募基金同等待遇。
 
  不过,对于此前保监会曾表示,“将于年内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征求意见稿》仅表示,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在全国推广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的主要承担者
 
  在《征求意见稿》中,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养老产品在顶层设计中的重要性一览无余。
 
  一位大型保险公司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从《征求意见稿》中‘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创新多种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便可窥见顶层设计的思路倾向。”
 
  在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中表示,“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
 
  “从‘逐步成为主要承担者、重要提供者和积极参与者’到直接表述为‘成为主要承担者’,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已经成为国家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其战略性意义不言而喻。”前述大型保险公司人士续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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