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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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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是一项关系每个人生活的重要事情,涉及到大部分人的切身利益,需要一个明确的管理条例来进行规范,以下就是目前执行的《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保险业务中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委托人、受益人给予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部门对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四十六条对违法违规的养老保险经营活动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责任人,尚未构成犯罪的,中国保监会视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撤换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给付确定型的团体养老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业务时,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机构经营不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本办法施行前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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