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度缴费和给付记录;
(三)当年度账户增减变动情况记录;
(四)当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情况及年度末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
(五)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二十天内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情况;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情况。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开发养老保险产品,并对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产品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市场情况,积极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的养老保险产品,努力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为企业提供计划设计、精算咨询、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等一揽子服务。
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开发多样化的养老年金产品,为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提供长期的养老收入保障服务。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主动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委托人、受益人等进行养老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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