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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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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是一项关系每个人生活的重要事情,涉及到大部分人的切身利益,需要一个明确的管理条例来进行规范,以下就是目前执行的《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以下新型个人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每年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报告。

  分红型养老保险产品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年度缴费记录、保单现金价值变动记录、红利分配等相关信息。

  万能型养老保险产品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年度缴费记录、账户价值变动记录、结算利息等相关信息。

  投资连结型养老保险产品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年度缴费记录、账户价值变动记录、资产投资收益情况及年度末保单资产投资组合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团体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可以对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统一承保。

  投保人为法人的,只能由其法人所在地或者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不是法人的,只能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第十六条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并由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审核签字,以确保被保险人名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材料,证明被保险人已同意投保团体养老保险事宜,而且投保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关已审议通过投保方案。

  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承保团体养老保险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发放保险凭证,确保被保险人知晓参保及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团体养老保险的保险费可以由投保人单独缴纳或者与被保险人共同缴纳。保险合同应当明确权益归属,被保险人个人缴费权益应当完全归属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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