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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续期佣金到底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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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代理合同解除后,由于双方的委托代理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原代理方无权依据原代理合同,在没有提供续期服务的情况下获得续期佣金。
  最后,续期佣金的取得以依约提供代理事务为前提。保险代理关系成立和保险营销员向客户提供续期服务,是获得续期佣金的两个必备条件。以保险代理合同有效为前提,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必须事实存在并延续。程某与寿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第十八条约定:“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乙方(指营销员)无权再依据本合同和基本管理办法获得代理费”。保险营销员如果在职,其可以获得服务对应年度产生的续年度服务津贴及继续率奖金。程某于2010年2月与寿险公司提前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后,委托代理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领取续期佣金的事实基础消失。原代理人不再接受授权完成代理事务。程某的提前解约使得本案诉争的保险单成为“孤儿保单”。寿险公司不得不另行安排其他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员为投保人提供续期服务。因此,该保单产生的续期佣金只能向目前与公司订有代理合同,并向投保人提供相关服务的营销员支付。

  综上所述,保险代理合同解除后,由于双方的委托代理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原代理方无权依据原代理合同,在没有提供续期服务的情况下获得续期佣金。本案中程某索要其保险代理合同存续期间销售保单的续期佣金,没有事实依据,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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