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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续期佣金到底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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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代理合同解除后,由于双方的委托代理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原代理方无权依据原代理合同,在没有提供续期服务的情况下获得续期佣金。
  可见,佣金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产品的推介和营销事务,依照合同的约定,获得的报酬。

  保险营销员所获得的佣金,从性质上看,是保险营销员的劳务报酬(参见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二条)。从形式上看,如果保险产品的缴费期限为期缴,佣金可分为初(首)年度佣金和续期佣金。从结构上看,佣金包括展业成本(40%)和劳动报酬(60%)两部分(参见中国保监会在《关于明确保险代理人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因此,保险公司在发放佣金前,依法承担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对佣金分别计税:“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二)寿险营销体制与佣金

  我国现阶段的人寿保险业务销售,采用从美国引进的保险营销员代理销售体制。其特征为:

  1.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依法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营销员依法取得资格后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见2006年第3号主席令)。也就是说,保险营销员必须同时具备《资格证》和《展业证》,才能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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