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程某于2009年5月进入某寿险公司区拓部(有的寿险公司称之为“续期业务部”),6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保险代理合同》。经公司培训,程某考试通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寿险公司向其核发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程某开始展业。同年9月,经程某推介,促成一位好友购买了寿险公司的万能保险,投保人缴纳初年度保费6000元。程某因此获得该保单初年度保费所产生的初年度佣金。
2010年1月18日,程某向寿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申请,与公司协商后于2月提前解除代理合同。
2011年4月15日,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寿险公司向其支付上述保单4年的续期佣金。经法院审理,程某与寿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系与该寿险公司的总公司所订,而程某却以该寿险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为被告起诉,法院认为其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裁定驳回程某的起诉,此诉讼一审暂时结案。
此案给我们留下了一个疑问:保险单的原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后,保险单的续期佣金归谁?
■案件解析
(一)保险佣金的性质与构成
佣金,又称佣钱,是买卖东西时给介绍人的钱。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本案中,寿险公司与程某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条约定:“甲(寿险公司)乙(程某)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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