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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三种制度推进人人享有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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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养老保障工作。首先,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2009年11月,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建立了我省新农保制度。
  三、增加病残补贴待遇

  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读:《社会保险法》增加了因病和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享受病残津贴的待遇,解决了因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而失去生活来源参保人的长期生活保障问题,这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也是《社会保险法》惠民政策的一大亮点。

  据介绍,我省将根据国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落实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的待遇,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四、以法律形式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原则

  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就业地转移接续的原则,并规定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核发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我省是农民工大省,每年都有上千万的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自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伊始,我省已经将农民工纳入保障范畴,但多年来农民工参保率一直处于偏低状态,除了农民工工资水平较低、流动性较大、养老意识较薄弱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出现大量退保,导致他们虽然参保但难以得到养老保障。2009年1月起,广东实施了“待遇分段计算、发放责任共担”的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办法,参保人在省内各市之间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养老保险关系都可以在省内顺畅转移了。2010年,国家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办法以后,跨省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可以实现了。如今,《社会保险法》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原则,这将有力推动我省继续实行无障碍转移政策,从根本上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对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也将起到促进作用。

  五、确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解读:《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新农保制度的基本模式,以及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的基本原则,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覆盖全民,城乡有别,人人享受养老保障”,将有力推动我省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程。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养老保障工作。首先,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2009年11月,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建立了我省新农保制度。2009年以来,我省大力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先后开展了两批新农保试点,至今年5月底,全省共1000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227万人领取养老待遇),其中有657万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全省新农保参保人数585万人,领取待遇人数202万人。

  其次,大力推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我省在今年7月1日启动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同步,即在第一、二、三批新农保试点地区同步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今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后,第一、二、三批新农保试点地区445。6万城镇无保障居民,将被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明年随着我省全面建立新农保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也将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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