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三种制度的法律地位,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都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并在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基本方针的指导下,通过明确覆盖范围,完善制度,强化运行机制,制定一系列惠民措施,有力推动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目标的实现。
一、三类人员以自愿原则参保
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解读:《社会保险法》将所有用人单位纳入强制参保范围,但对劳动者进行区分,分别采取强制参保、自愿参保和另行规定的方式处理,同时规定了既将制度覆盖到所有劳动者,又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科学管理社会的精神。《社会保险法》明确允许上述三类人员以自愿原则参保,是以人为本原则和科学理性行政的体现,也将促进我省进一步完善制度、增强制度吸引力,推动劳动者自觉自愿参保。
二、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可延续缴费,也可选择转入新农保或居民养老保险
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社会保险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以继续缴费至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也可以转入农村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领取相应的待遇,采取的方式更加全面、灵活,解决了国家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缴费年限较短人员老年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将有力推动我省对在制度逐渐完善、覆盖面逐渐扩大过程中形成的参保时间晚、缴费年限短的人员的养老保障力度,并将促进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
据了解,我省自2006年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实行延缴政策,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继续缴费至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2007年,我省出台政策解决在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领取一次性待遇人员的长期养老保障问题,此类人员可退还原待遇和个人账户,按月继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基本养老金条件,领取基本养老金。2008年,又出台政策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此类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仍未满15年的,也可按月继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基本养老金条件,领取基本养老金。
2011年1月,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进一步完善继续缴费政策,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继续缴费的参保人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或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保,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趸交基本养老金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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