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模式的优点很明显。首先,它把养老金的投资和管理主要交给民营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托管,并且允许竞争,这就减轻了官僚体系的低效、浪费对养老基金的损害,也降低了官员挪用的风险。1981年到2001年1月,扣除通胀率因素,智利养老金的年平均实际收益率为10。9%。
其次,智利模式免除了企业的缴纳义务,把这个义务完全交给个人,同时给予了个人更多的管理权限,大大增加了个人的自主性,使得个人有更高的热情来高效管理自己的账户。比如,智利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甚至可以继承,这就使得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借“统筹”之名把个人账户的余额据为己有,同时,也减轻了人们对老龄化压垮社保基金的担心。
相比之下,中国的养老制度也应尽可能地给个人更多的管理养老账户的自由。在养老设计中,一定要改掉无偿占有企业缴纳部分,以弥补亏空、掩盖问题的机制。实际上,只要解决了这个问题,养老保险的跨地区转移根本就不是问题。农民工要的并不是跨地区转移,而是可以自由退保、自由参保。
如果社保体系肯放弃对企业缴纳的养老金部分的绑架,将会迫使各地社保体系问题暴露出来,可以促使人们及早进行改革。这样,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问题,看起来是个技术改革的问题,其实却是关系到整个社保体系深层弊病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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