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制度安排,是在考虑几种养老险制度差异后的现实选择。但是,可能会给今后的执行埋下“隐患”。比如,“职保”不转统筹基金的办法,可能会影响接收地的积极性。举例来说,一个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时缴纳了“职保”,要转回家乡“新农保”。因“新农保”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支出,如果没有统筹基金转入,当地可能会害怕加重负担,从而给农民工的转入设置高门槛。而且,如果缴费年限很长的参保人转移的话,可能会导致利益受损。因而,是否要对跨区域的统筹基金平衡,做出更明确的制度安排,需要有关部门考虑。
此外,“新农保”或“城居保”转“职保”,不累计此前年限,虽然是出于现实和公平的考虑,但也可能会影响参保人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能否考虑“折中”的办法,比如,缴纳“新农保”或“城居保”几年,转移成“职保”时可以折算成一年,而不是完全忽略不计?
短期来看,在制度和地域差异都较大的情况下,的确要立足现实,通过设计转移接续办法和明确配套制度来逐步完善推进。但养老险的改革不能忘了更长远的目标——稳步提高社保统筹层次,以破解统筹区域差异带来的基金调剂平衡难题;完善各个制度之间的内在一致性,逐步走向统一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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