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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金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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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成为影响社会的关键性力量,对养老金的处理和经营也成为人们讨论的主题,频频出事的养老基金也昭示这养老金管理的漏洞,因此从法律上探讨养老金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意义。
  农民个人收入增长缓慢,参保能力有限。农村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及参保对象的范围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收入存在密切的联系。农村养老保险主要以自我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同时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最近几年,吉林省的粮食产量不断增加,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较快,但纯收入按可比价格计算,实际增长幅度较小。同时,由于农产品需求弹性小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出现了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农民的收入主要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及购买生产资料,以便进行下一年度的农业生产。农民的现金收入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和购置生产资料后剩余较少。农村居民现金收入增长幅度降低,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再生产资金不足,不仅参加养老保险的难度加大,还有一部分参保人员被迫退出保险,把基金变现,用来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制约了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政策,农村养老保险主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由于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吉林省的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无法提供农村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集体养老面临诸多困难。吉林省的集体经济组织,除了维持自身运转和提供社会优抚、社会救助以外,几乎没有能力为养老保险提供资金补充。集体经济的薄弱,导致了对农村养老保险支持程度的降低。目前吉林省的集体经济组织已难以承担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辅助作用。

  吉林省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

  提高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提高认知程度,是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基本前提。目前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经基本明确,吉林省应按照国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不断增加省级试点,争取尽快建立覆盖全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吉林省的农村养老问题涉及面广、相关政府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制定养老保险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整合现有各类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做好过渡和衔接。同时要加大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和参与热情,鼓励农民积极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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