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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金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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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成为影响社会的关键性力量,对养老金的处理和经营也成为人们讨论的主题,频频出事的养老基金也昭示这养老金管理的漏洞,因此从法律上探讨养老金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意义。
  但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较窄,参保人数增速较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截至1998年,全国共有8200万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累计保险基金达到166亿元。其中,吉林省的参保人数只有19.1万人,养老保险金累计为7329万元。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明显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其后的几年里,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降低,新增保险人员增长缓慢,退保人员增加,保险金收入下降,逐渐呈现出全面萎缩的态势。2005年初,随着进城务工农民的增加,吉林省推出了一系列新政策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其中包括明确各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后,可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到2009年底,吉林省各地均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但是到目前为止,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依然增速缓慢,今后还需要制定更为行之有效的政策来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

  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各类人员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不足。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目前省内各级政府部门及乡镇干部、农民群众,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遍认识不足。因此,要通过各种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我国实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各级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从关注三农、改善民生的角度来研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要就国家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领会理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公共财力呈快速增长的态势,政府的承受能力不断增强。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养老险制度,诠释了政府部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执政理念。农村居民对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日趋强烈,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出台实施,提高了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方面客观条件均已具备。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是储蓄型模式,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农村养老保险没有互济性,完全依靠参保人员的储蓄额度来保障未来的养老金支付,缺乏激励机制。同时,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存在缺陷,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层次较低。随着农村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保险基金的数额会逐年增加,以县为单位的分散管理形式将越来越难以适应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需要,现有的保险基金缺乏多样的投资途径,保险基金难以保值增值,同时,对抗通货膨胀的能力较差,保险基金容易缩水,对农民未来的物质保障能力大大降低。因此,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较低,退保现象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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