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各类人员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不足。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目前省内各级政府部门及乡镇干部、农民群众,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遍认识不足。因此,要通过各种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我国实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各级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从关注三农、改善民生的角度来研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要就国家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领会理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公共财力呈快速增长的态势,政府的承受能力不断增强。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养老险制度,诠释了政府部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执政理念。农村居民对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日趋强烈,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出台实施,提高了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方面客观条件均已具备。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是储蓄型模式,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农村养老保险没有互济性,完全依靠参保人员的储蓄额度来保障未来的养老金支付,缺乏激励机制。同时,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存在缺陷,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层次较低。随着农村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保险基金的数额会逐年增加,以县为单位的分散管理形式将越来越难以适应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需要,现有的保险基金缺乏多样的投资途径,保险基金难以保值增值,同时,对抗通货膨胀的能力较差,保险基金容易缩水,对农民未来的物质保障能力大大降低。因此,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较低,退保现象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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