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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金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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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成为影响社会的关键性力量,对养老金的处理和经营也成为人们讨论的主题,频频出事的养老基金也昭示这养老金管理的漏洞,因此从法律上探讨养老金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意义。

  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农村家庭养老的功能正在逐渐降低,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正在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吉林省应在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减弱的情况下,加快制定相关政策,构建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倡导农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随着人口老龄化阶段的来临,我国原有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农村养老的需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基于此背景,吉林省应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到2020年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目标,积极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解决新时期农村养老的实际需要。

  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现状

  吉林省于1993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村干部等参保意识比较强,而且有稳定的收入,在农村能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所以当时主要将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村干部等纳入到社会保险缴费范围之内。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由于参保对象定位准确,工作方法比较合理,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吉林省迅速建立起来。截至1993年底,这项业务已在省内的48个地区展开,参保人员达到6万多人,缴纳保费共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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