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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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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不但能够满足个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要,更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在“未富先老”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年金(EnterpnsePensionPlan),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国际背景看,各国养老金改革越来越注重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这主要是由于政府承担的养老负担曰益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无法承受现收现付模式给未来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财政压力,而越来越注重个人账户积累模式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并已成为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趋势有“未富先老”的特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达到国际警戒线,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也将越来越大。

  1998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为100多亿元,2002年扩大到500多亿元,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1000多亿元。根据市场专业人士测算,再过10年,我国25%以上人口都在60岁以上,中央财政每年要筹集3000亿至4000亿元人民币。可以预见,如果不靠积累,未来巨大的养老金压力将使财政出现巨大赤字。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政府积极推行企业年金制度,这不仅能缓解养老保险资金现收现支不足支付的矛盾,也能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一、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沿革

  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及运用经历了一个由模糊到清晰、由国家鼓励到企业实施的过程,这是与我国经济社会水平的发展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分不开的。2000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下文中简称“方案”),该方案中第一次提到了企业年金。方案第二部分第十条是这样说的:“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随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1月6日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年2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联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操作行为。这两个办法是目前我国监管企业年金的主要法律法规。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2005年8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5号),共37家,这标志着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已全面启动。同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养老保险管理办法(送审稿)》,该办法中多次涉及企业年金,第五章就是“企业年金”,对保险机构经营年金业务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范,从制度上对企业年金的运作提供了更充分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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