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王国军教授认为:“目前养老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话题,社会养老保险明显不足,商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就很重要。许多国家推出的商业养老保险都有个税减免或递延的优惠,能够刺激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国税总局vs保监会
虽然保险公司一腔热情,但是目前究竟能否实行却是个未知数,就连进展最快的上海市,实施细则也停留在批复阶段便没了下文。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为何总是令人一次次失望?王国军认为,保监会是很乐意推出,但是在我国目前税收部门的阻力仍然比较大,也就是所谓的部门利益冲突。其实是一种利益短视的行为,表面上看税收部门当期会损失掉一部分税收,但是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还是会缴税。“其实,不光这一部分个税最终还是征收,即使考虑到当前,如果试点成功,必将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公司由此增加的税收也可以弥补税收部门的损失。”
当然国税部门的解释不是“税收损失”,而是另一番理由: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条例规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2009年国税总局下发694号文,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再次重申这一原则。
那么这样一番解释究竟能否站得住脚呢?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企业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国家允许企业可以作为成本在税前列支,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对于个税却没有这一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税收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实质性原则,实质发生的收入才能征税。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个人所得税是有收入而且当期发生支付的时候才征收。养老保险虽然是在即期提取,但却没有形成当期收入,实际上是在退休后才能领取,形成支付能力。所以按理说并不应该征收。但是国税总局的规定,只要提取就应该征税,这便产生了争议。普通老百姓就会不满,“明明是二三十年后的收入,现在就要征收。这自然就不合理。”
尽管存在不合理,但要想推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仍然意味着现行相关法律得修改,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工程,或许这才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迟迟推不出来的原因。
部门利益冲突、与现行相关法律冲突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推出的头号难题,但许多技术性问题仍然有待解决。在上海试点的细则中,引人注目的一个规定是递延型养老保险不能由个人单独购买,而要通过所在企业统一安排。这事实上在借鉴企业年金的做法,也属无奈之举。由于商业养老保险没有像基本养老保险那样有着广泛的个人账户基础,所以才以单位的形式缴纳。刘桓指出,这一规定可能导致另外一个问题:如何应对劳动力频繁流动情况下的保费流转?各地区的政策差异可能导致这一制度无法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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