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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宝马”未上牌 保险公司仍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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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上牌照的机动车出险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遇到这种问题,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往往会各执一词。日前,丰台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照保单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杜先生保险金8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双方的保险条款中约定:“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没有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号牌,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免赔。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先生投保了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交纳了保险费用,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为有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保险公司在杜先生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支付保险金,其未付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的辩称,法院认为,虽然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号牌,保险标的本身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杜先生交纳了保险费,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是,杜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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