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生新买了一辆“宝马X5”越野车,并于6月17日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机动车保险单,被保险人就是杜先生本人。该保单中包括8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80万元的全车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1年。当日,杜先生便向保险公司交纳了2万余元的保险费。此时,杜先生所投保的“宝马”车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只有一个临时牌照。
不成想,保险后的第10天,杜先生驾驶爱车时便与另外两辆车“追了尾”,经交通队认定为杜先生的全责。事故发生后,杜先生为修理事故车辆支付了修理费8万余元。但当杜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予以拒绝,理由为:出险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及保险车辆临时牌照为伪造证件,依据保险条款,保险人拒赔。杜先生与保险公司几经交涉,保险公司均以同样的理由作出拒赔答复。新车受损已经让杜先生够沮丧的了,花了高额的保险费居然还得不到赔偿,这更让杜先生难以接受。于是,杜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8万余元、违约金等1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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