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现金价值,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7.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该计划由主险《安享太平两全保险》和附加险《安享太平意外伤害保险》组成。以上仅供产品宣传和理解使用,具体内容请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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