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条件
年满18周岁者可作为投保人。男性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士,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保险金顺和保险费
①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I万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I份或多份。
②保险费交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交费方式而定。
③设有夏交、限期交费(10年、20年交清)和年交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等交费方式。采用年交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最后一次交费日为
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一个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
(3)利益保障
①养老金保障。本保险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养老金领取方式有三款供选择:
A款:保险人每年于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B款: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金,金额为人民币24800元(男)、人民币28450元(女),本合同终止。
C款:保险人每年于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16.1%(男)、14.8%(女)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养老金领取方式在投保时选定,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以前可变更一次,此后不再办理变更。男60周岁、女55周岁投
保的,首次养老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给付。
②
意外伤害保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两倍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选定A款养老金领取方式的投保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③意外伤害残疾保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中国民
银行《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均分别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但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疾后,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④疾病身故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