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9万重大疾病保险
2002年7月16日,李女士与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丈夫王先生。生存受益人为李女士本人,身故受益人为女儿。保单从2002年7月18日开始生效,投保主险和投保附加重疾险,保险期限是终身。主险保险金额3万元,附加寿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人民币。
合同中还注明,主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全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按全额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身患肺癌却遭到拒赔
2006年3月末,王先生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确诊患有肺癌,并在同月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但是该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1991年王先生患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还有住院病治记载王先生23岁时患过大叶性肺炎,治疗效果良好。在投保时,投保人并没有履行前期患病的告知义务。
为此,王先生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按9万元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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