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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可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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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实告知是诚信原则里面的一条条款,也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履行的基本义务。在97年的时候,李某以其母亲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了“为了明天D款”。但是在调查栏上对于被保险人是否曾患病皆填否。对此,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拒赔?

  一、基本案情

  1997年7月15日,李某以其母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单写明:投保险种为“为了明天D款”,投保金额为3万元,年保险费为6273.3元。李某在投保单上第二项第12条关于被保险人是否患有“肺气肿、气管炎、心脏病”的调查栏中填写了“否”,后双方订立了保险合同。

  1997年及1998年李某均向人寿保险公司交付了保险费。1999年6月9日李某之母因病住院,后于同年6月18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后,李某便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索要保险金的申请。

  人寿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发现李某之母生前患有气管炎移年且数次住院。据此,人寿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保险费33000元。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向我公司为其母投保属实,但原告在填写投保单时,隐瞒了其母患有气管炎病史。其母去世时,我们经调查核实,发现原告之母患有气管炎多年,原告在填写投保单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法律,我公司不予理赔。

  原、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投保单、保险费收据、保险单、医院病历、死亡证明书经庭审出示,双方均予认可。

  二、裁判要点

  经审理认为,1997年7月15日原告李某为其母向被告投保,双方订立了保险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即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原告向被告投保时,应当将被保险人的病情如实告知被告,但原告在投保单上第二项第12条“过去10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第13条“过去10年内是否患过下列疾病”等告知事项中均填写了“否”,表明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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