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共五方面内容,保监会要求在2014年10月17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首先,保监会表示,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该为该特定团体;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其次,保监会规定,团体保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对于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团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其保险责任和定价方法,并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对于保险条款不超过一年的团体保险,保险公司在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时,应提交保险费率、免责条款、赔付比例、残疾等级、疾病种类和特定责任等调整因子。审批或备案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上述调整因子,不需要重新审批或者备案。
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对分支机构签发上述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进行统一批准和管理。保险公司每年应制作经总精算师、分管团体保险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总经理签字的年度总报告。在次年4月30日前报送中国保监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团体保险条款费率变更情况;报告期内团体保险保费收入、保险金额和赔付情况;责任准备金提取情况;团体保险条款费率变更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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