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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担巨灾风险 政府与市场谁唱“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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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历经多年的讨论和研究后,保险业翘首期盼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终于有了实质性的推进。日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紧随其后,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时再次强调,要切实抓好保险业改革任务的落实,制订巨灾保险的具体方案,通过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构建全方位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分担须“分层”

  在强调巨灾风险分担的主体应当“多元”的同时,王和也强调,考虑到巨灾风险分担主体各自的承担能力不同,因此需要对巨灾风险进行分层。

  首先是纵向分层。一般来说,投保人承担最低一层的损失,即免赔额部分。保险公司承担一般规模巨灾的主要损失,但对于超大灾害损失,将分担给再保险公司承担。对于损失程度更高的灾害损失,则需要资本市场和政府参与分担一部分损失。其次是横向分层。在横向分层中,巨灾风险分担主体之间应按比例分担损失。通常保险公司通过设定一定比例的损失为免赔额,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其实是按比例承担损失的,只是因为投保人承担的比例要小很多,因此投保人承担较低风险而保险公司承担较高风险。

  然而现实的巨灾当中,在投保人、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联合起来仍可能无法承担相应的损失时,政府该怎样“及时、准确出手”,从而兼顾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呢?对于记者的提问,王和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能够承担部分损失,将有助于维护整个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稳定。政府承诺承担约定偿付中声誉部分的行为被称为“兜底”。关于“兜底”,需要明确以下两点:其一,政府在巨灾发生之前可以凭借其信用作出“兜底”的承诺,不需要向商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一样储备大量准备金,政府可以在需要赔付时再筹集资金,如通过临时发行特别国债筹集资金。其二,“兜底”通常并不意味着无限兜底,政府也只需要承诺到某一上限,譬如能帮助快速恢复生产的程度,而不是赔付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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