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只手”应协调配合
“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建立新型巨灾风险分担体制是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诉求。”王和告诉记者,历史经验表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和市场的“无形之手”协调配合。于我国而言,新型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应强调风险分担主体的多元化,政府、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和家庭以及社会援助单位等都应作为风险分担的主体,同时应强调风险分担方式的多样化,即采取包括政府救助、保险保障、自我积累和社会救援等多元化手段。
王和认为,“政府”与“市场”构成了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中的两大主体。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决定了风险如何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分担。通常来讲,投保人因为其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因此只负责巨灾损失中的一小部分,而这一小部分也能够有效调动投保人减灾救灾的积极性。相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强,同时具有风险分散的优势,可以承担较大一部分巨灾损失。当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积累太高,或者有重大灾害发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可能不足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借助再保险公司帮助分担部分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资本市场也逐步参与到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中来,最常见的方式是购买巨灾债券。虽然目前占比不大,但发展势头较好。资本市场的参与对巨灾风险分担机制而言是有益的补充,而且很有可能在未来的巨灾风险分担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对于资本市场而言,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也颇具吸引力,由于其受社会经济因素影响较低,因此能够成为资本市场分散投资风险的较好选择。”对于资本市场在巨灾风险分担中的作用,王和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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