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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无法理赔 莫名退保只因同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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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身份信息明明不一致,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签字称“经审核与原件完全一致 ”。

  律师观点:保险公司属单方解除合同应给予投保人赔偿

  对此,杨力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投保人可以退保,也就是说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退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审查申请人的身份情况,确实是投保人本人自愿退保,应当准许,如果非投保人本人申请,不应当解除保险合同。就本案而言,申请退保的不是王兰英本人,由于保险公司审查不严,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但这与王兰英无关,双方仍然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依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险公司违反合同给王兰英造成的损失,也应当赔偿,也就是说赔偿项目分为两块:

  1、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2、王兰英为了保险合同的履行,支出的差旅费、误工费损失。

  王兰英表示,事发两个多月的时间自己都没能正常上班,单位还因此对自己进行了处罚,而且家人在整个过程中身心受到伤害,现在她已经对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完全失去了信心。“我并不是要保险公司赔我多少钱,要是他们能有一个好的解决态度和解决方案,问题怎么都好说。”王兰英表示。

  截至记者发稿时,王兰英给记者打来电话称,24日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又答复她“只赔4000多元钱了,6000元是没有了”。本网将继续关注事情的发展。(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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