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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巧避“被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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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其实,保险公司的“霸王姿态”保持多年了,早在2004年,消协就点评过保险业十大“霸王条款”。但时至今日,从“重疾险保死不保生”,到“拿险金要证明活不过半年”,保险公司的“霸王行为”依然屡见不鲜,并且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
  “无责免赔”条款无效

  “我买了全险,可保险公司认为我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只赔30%的损失。”车主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挑战车险潜规则。去年,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昆明首例“无责免赔”保险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保险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全赔车主损失。

  去年年初,张先生一家开着斯巴鲁“森林人”,去云南呈贡过周末。当车行至云南大学新校区附近时,一辆马自达突然从右侧辅道蹿出,左转弯掉头。张先生避让不及,两车相撞。交警认定,马自达司机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负次要责任。

  事故造成杨某多根肋骨骨折,张先生的岳父左侧肱骨头撕脱性骨折。然而,杨某只在医院住了几天就溜了。原来,杨某是从重庆来昆明打工的,系无证驾驶,根本没有赔偿能力,马自达也是从别处借来的。张先生岳父住院花了3万余元,加上修车的6万余元,这起车祸让他“砸”进去9万余元。

  “所幸我的车买了全车险。”然而,当张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答复:“你只负次要责任,只能得到30%的赔偿,剩余的70%,你自己找肇事司机赔,这是我们的规定!”

  交涉无果,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怪异”理赔条款因违反《保险法》而无效,并赔偿车辆损失及迟延理赔的滞纳金共70347元。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合同中关于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无效;由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张先生603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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