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
王女士2010年1月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一年。当年8月,她被一辆慢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
王女士家人拿着意外伤害保险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在这个案例中,造成王女生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王女士与轿车发生的轻微碰擦,另一个是心肌梗塞,后者也是医院诊断出的王女士死亡的原因。关键问题在于,这次事故的近因到底是两者中的哪个呢?
在人身意外伤害险中,有这样一条标准。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事故,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如果诱因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
在上述王女士的案件中,她与轿车发生轻微碰擦是诱因,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正常人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因此,王女士自身的疾病才是“近因”。这类风险属于重大疾病保单承保范围或由寿险保障,而非意外险保单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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