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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理赔四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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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普通商品在出售之后,销售者的责任一般不会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消失,作为补偿特性的保险产品更是如此。风险事故的发生,对每一个人来说是不确定,这样保险这个特殊商品才得以存在。作为消费者买保险的本意在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下会有一笔确定的钱财来转移风险和补偿得失。
  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

  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

  王女士2010年1月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一年。当年8月,她被一辆慢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

  王女士家人拿着意外伤害保险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在这个案例中,造成王女生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王女士与轿车发生的轻微碰擦,另一个是心肌梗塞,后者也是医院诊断出的王女士死亡的原因。关键问题在于,这次事故的近因到底是两者中的哪个呢?

  在人身意外伤害险中,有这样一条标准。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事故,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如果诱因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

  在上述王女士的案件中,她与轿车发生轻微碰擦是诱因,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正常人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因此,王女士自身的疾病才是“近因”。这类风险属于重大疾病保单承保范围或由寿险保障,而非意外险保单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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