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自杀条款一般规定,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限于退回已缴纳的保费(可以计息或不计息);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就不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把自杀这一除外责任限制在2年内主要是为了减少逆选择,防范蓄意自杀者购买人寿保险。
据了解,人寿保险过去曾经把自杀完全作为除外责任,后来被认为是不妥当的。其原因在于:
1.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金保障的对象不是被保险人自己,而是受益人。如果把自杀一概列为除外责任,不给付保险金,就会使受益人失去保障,有违保险的宗旨。
2.从根本上讲,保险人对于图谋保险金的自杀一律不给付保险金,而对于非图谋保险金的自杀则应给付保险金。但在被保险人已经自杀死亡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其自杀原因。另外,心理学研究标明,如果一个人在投保是就有图谋保险金的企图,则很难拖到两年以后在实施这个行为。因此,自杀条款的这一规定即使问题简答化,又比较符合实际。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