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保险代理人制度由友邦保险1992年引入中国后,成为国内保险业多年高速发展的源动力之一。代理人用辛勤的努力,带动了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但辉煌背后,这个行当毕竟是靠佣金吃饭,要做得长久就得干出业绩,于是,生存的压力加上“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大环境,难免使一些代理人违规使用误导乃至欺诈手段推销产品,既损坏代理人形象,也给保险业造成潜在的信用危机。
对此,虽说媒体和专家一直提醒消费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投保,监管部门近年也发布多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法规,但在此情况下,仍常有消费者卷入保险纠纷,说明仅靠消费者自身及政策法规的力量,效果依旧有限。要解决问题,关键的“钥匙”仍在于代理人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且保险公司在进一步严格代理人行为规范方面,亦应负起更多责任。
就目前理赔纠纷频频发生的事实来看,代理人的服务尚无法从制度上得到根本保证。因此,一方面,险企应要求他们明确如何体现代理人在服务过程中的责、权、利。另一方面,也应考虑改变单纯以保费收入多少考核代理人业绩的方法,鼓励代理人在展业中真诚地关心客户,了解其实际需求并推荐适合的产品,严防代理人有意误导客户,从而有效减少退保和投诉。这方面,司法界人士也建议保监部门建立一种相对和缓、完善的激励机制。比如,让代理人的收益平均化,并建立一种让代理人生活有保障的底薪制度,如果保单不存在问题可适当给予奖励等。
无疑,这样的建议值得保险业探索。虽说自从去年3月保监会推出“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以来,各保险公司都在践行“诚信是保险业发展根基”的展业标准,但要真正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从制度上确保代理人将诚实守信作为职业操守之根本,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保险公司而言依旧任重道远。毕竟保险是以诚实信用为前提,任何不讲信用的行为都将损害保险合同的效力,亦对各方无益,此间,代理人队伍能否“带好”,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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