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6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必然条件是:“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由此可见,离婚不是丧失受益权的必然条件。公民甲身亡原因是车祸,不存在前配偶乙的故意杀害,乙未依法丧失受益权;另外,前配偶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没有放弃受益权。
在保险金给付中一般是排除遗产继承直接适用的。这也是从保险合同法作为私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引伸出的一条重要原则。与遗产继承制度相比,《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优先原则,更能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据此,在保险金给付问题上,当遗产继承制度与《保险法》所确认的受益人领受制度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适用《保险法》中的受益人领受制度,而排除遗产继承制度的直接适用。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受益人(包括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没有受益权(包括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才能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适用遗产继承制度由继承人继承。
综上所述,《保险法》中规定的受益权问题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在
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应将
死亡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后发生婚姻家庭变化,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身故受益人书面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