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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如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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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那应该如何赔付身故保险金呢?2007年投保人罗某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共7份,身故保险金高达30万元,指定女儿小骆为唯一受益人。2009年3月罗某与小骆双双被杀害死亡,公安机关暂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
  案情回放:
 
  2007年投保人罗某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共7份,身故保险金高达30万元,指定女儿小骆为唯一受益人。2009年3月罗某与小骆双双被杀害死亡,公安机关暂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其后被保险人罗的母亲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核后认为李某不是身故保险金的索赔权利人,拒绝支付罗某的身故保险金。同时,罗某的前夫骆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其应当领取罗某的身故保险金。李某逼于无奈,找到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代为向保险公司提出主张。
 
  争议焦点
 
  作为被保险人的罗某与作为受益人的小骆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因为二人的死亡先后顺序直接决定本案保险金的归属是归被保险人罗某的母亲李某还是归受益人小骆的唯一继承人骆某。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推定罗某先死。身故保险金由受益人小骆的法定继承人骆某取得。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长辈先死亡,故推定被保险人罗某先于自己的女儿死亡,身故保险金应当归小骆的继承人骆某。
 
  另一种观点:应当推定受益人小骆先于被保险人罗某先死。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李某取得。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律师认为本案的处理是适用保险法还是继承法,是适用受益权还是继承权,应当由李某还是骆某取得身故保险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分析。
 
  《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涉及了受益权和继承权的关系问题,该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但该条文仅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死亡能够分清先后顺序时的保险金给付规则,并未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时保险金的给付规则。同时保险合同也未约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笔者认为若依此《意见》作出认定实属错误。因保险合同纠纷不应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受益权与继承权不同,受益权是受益人本身固有的权利,而不是根据继承权从被保险人那里继承取得的。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而规定的,不能直接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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