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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顽疾缠身,被指偿付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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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尽管2011年年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华保险)逆势突围成功上市,但就像其董事长康典所说,新华上市成功就好像病人刚做完手术,离成为一个强健的人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去年12月16日,新华保险登陆A股主板上市,加上同步发行的H股融资金额,募资总额高达百亿元。但2012年农历新年伊始,新华人寿即宣布将在2012年发行总额不超过100亿元的次级定期债务,以提升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期限为5年以上。此外,公司还拟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以提升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期限在10年以上。

  上市不到一个多月新华保险又出高额融资计划,显示出了新华保险对资金的渴求程度。而作为一个保险企业,新华保险偿付能力告急,未来业绩增长能力不足,始终是阻碍公司成长的顽疾。

  偿付能力不足

  新华保险作为寿险公司,为个人及机构客户提供一系列寿险产品及服务,并通过下属的新华资产管理和运用保险资金。汇金公司持有新华保险38.815%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新华保险上市披露资料,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以支持未来业务更加持续健康发展。

  但偿付能力不足一直是新华保险的硬伤。新华保险上市招股说明书的数据显示,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新华保险偿付能力均在40%以下,远远未能达到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不低于100%的最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一位保险业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三支柱”监管模式内容包括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三方面,其中偿付能力是检验保险公司长期支付能力的重要标准。

  而这恰恰是新华保险的严重短板。

  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对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均将其列为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

  对照上述标准,新华保险显然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

  新华保险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即使在股东增资140亿元后,截至2011年9月30日,新华保险未经审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仅为86.58%,依然未能达到最低监管要求。

  去年年底新华保险IPO冲关成功本可以解其燃眉之急,但其上市后实际募集资金的数额却着实不容乐观。

  新华保险原本计划在A股上市融资50亿元,但最后实际募集资金大幅缩水28%,仅募集36.86亿元,募集资金净额35.94亿元。H股方面,新华保险净募集资金约为96.9亿港元。但其当时公告显示,首发上市H股认购的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并未获得足额认购,认购股份仅相当于公开发售的56%。

  前述保险业人士认为,如果偿付能力这一问题不能解决,可能危害保险公司的长期支付能力,因为保险公司不能总靠暂时挪借的方式来维持正常的现金流。而新华保险这些年来坚持IPO也与下定决心弥补这一漏洞有关。

  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保监会除了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如果新华保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中国保监会可能会对公司采取一些监管措施,这就会限制公司的承保能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前述保险业人士解释。内忧影响深远

  在新华保险面临的诸多隐患中,内部管理问题引人担忧,过去几年重大诉讼频发。

  据不完全统计,仅2010年保监局共处罚了40次新华保险的分支机构或个人,处罚事由包括虚列费用、欺骗投保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1996年8月至2006年12月,公司创始人关国亮在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涉及违规活动,擅用资金累计约130亿元,导致新华人寿保险的财务状况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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