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保单质押贷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投保人把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取得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终止其保险合同效力;另一种是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给银行,由银行支付贷款给借款人,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依据合同凭保单由保险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从某种角度看,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开拓创新业务渠道,延伸服务领域的新型业务。该项业务的开展,对保险公司来讲,稳定了客户,保证了保费收入,赋予了保单新的功能,加强了保单的营销力度,扩大了客户买保险的投资效应;对客户来讲,缓解了资金需求的压力,解决了客户退保将造成受益损失而不退保又没钱办事的“两难”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突破了原有的分担风险、消化损失的单一功能,向储蓄、投资等多重功能发展的产物。
所以,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存在很大的上升空间。但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保单质押贷款制度,而只是在第56条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间接确认了寿险保单的可质押性。该条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对该条的反面解释就是,在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将寿险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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