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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应注意如实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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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人、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都必须遵守的义务,然而仍是有部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不履行这一义务。希望以下分析与事例能让大家了解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订立相应险种的保险合同时,应先将被保险人目前的身体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否则会造成保险合同被解除,即使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会履行赔付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

  第一,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通过核保关,故意隐瞒以往的出险情况或病史,不如实告知。

  第二,在投保人已向业务员口头告知的情况下,个别业务员对投保人的告知内容加以隐瞒。

  第三,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典型案例:不如实告知带病投保。

  杜某于2006年4月1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6份,保险金额共计6万元;同时投保意外医疗险和住院医疗险数份,并一直持续缴纳保费。2007年11月,杜某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被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花去医疗费数万元,杜某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杜某在2006年3月22日至2006年4月4日曾因II型糖尿病在核工业四一七医院住院治疗,属于在住院期间带病投保,有严重的故意不如实告知行为,公司因此做出拒赔决定。杜某不服,以业务员在病房推销保险,明知其患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全部保险金。

  法院经过审理,原告因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业务员存在误导行为,且《投保书》系其本人亲笔签字,因此,认为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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