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销售队伍诚信建设。一是新人招募时,要全面了解新人背景情况,做好甄选工作,对有道德问题前科和不良嗜好的人员要慎重考虑;二是在新人培训和各职级晋升培训中,要将诚信教育作为必修课程;三是将诚信作为销售人员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与收入分配挂钩,对查实确有失信违规的人员,暂缓晋级并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降级处罚,直至解除合同;四是在销售人员和团队表彰的条件中,除销售业绩外,诚信表现或诚信建设工作也应列为评选的主要条件之一。
3.加强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的风险防范,提高监督检查力度。一是要严格遵照业务管理实务要求,规范业务操作;二是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业务管理方面出现的违规行为;三是建立重点业务的专项自查、重要业务的月报制度,对理赔要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形成客户投诉预警机制,对在规定时间未落实客户投诉的部门实行催办,确保客户投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紧急重大、复杂投诉或突发事件实行总经理督办,切实提高投诉的处理效率。
4.加强公司整体执行力,强化失信惩戒制度。加强诚信建设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公司的整体执行力,强化失信惩戒制度,做到令行禁止。要建立诚信建设指标体系,一方面要建立销售诚信指标,严格落实各项销售管理和督察制度;另一方面要抓好业务质量,防止经营的粗放型。
(二)加强企业外部配套措施建设
1.建立公共征信机构,加强资信评级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宜采取以政府或中央银行为主导来建立公共征信机构。通过有效征集、整合个人与企业等市场交易主体的信息信用资料,把孤立的、分散的信用资料全面汇集起来,建立一个公开的社会诚信信息网络,以便于交易各方获取信用信息,减少交易风险,同时也便于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打击和抵制失信行为,推动诚信制度的建立。在此基础上制定资信评级制度,解决寿险公司与个人的信用评级问题,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尽快建立所有寿险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及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并对信用档案的记录和移交、管理与评级、披露与使用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单位的责任与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
2.推进产权制度建设。寿险市场主体从事寿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依靠市场机制和道德约束难以确保寿险双方的诚信行为,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相应的产权制度,产权才能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的内在化。明晰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诚信行为的制度保证。
3.推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并规范其运作。政府除主导设立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征信机构外,还需要设立一批民间的独立中介机构,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服务。保险公估、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保险公司各种信用记录的客观收集、信用评估及信用保证,为客户提供信用和信用交易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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