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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是寿险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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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现代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更是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对诚信的要求也远远高于其他行业。诚信是保险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二)我国寿险企业诚信缺失的根源

  1.寿险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寿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状态的存在会诱导信息优势方为谋求最大利益而失信。一方面,寿险企业包括保险代理人不知投保人的真实情况,容易陷入投保人因失信带来的困境。另一方面,信息的不对称更多地是由寿险企业造成的。原因在于:第一,在信息缺乏的情况下,投保人很难对寿险公司的财务实力、资信等级、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等做出正确评价。第二,由于保险条款一般由寿险公司单方面拟定,保险合同中具有附和合同的特点,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格式化”的保单。第三,许多寿险公司大部分保单的条款在表述上专业词汇过多,晦涩难懂,导致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条款,有的寿险公司就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置最大诚信原则于不顾,在合同条款、理赔和给付等方面损害投保人利益。

  2.个人寿险代理制的销售误导。自1995年我国寿险公司借鉴外国公司的营销经验,全面采用个人寿险代理这一营销制度以来,寿险营销员数量迅速增加,寿险业务也飞速增长。与此同时,个人寿险营销制度也带来了一些误导。首先,有的寿险公司招聘时采用“人海”战术,代理人人行“门槛”较低,使得代理人数量庞大但素质参差不齐,这些代理人由于没有未来长期利益的预期,关注短期甚至是一次交易的结果,容易发生误导客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其次,寿险公司未能采取措施主动及时回访客户,而是等客户投诉才了解代理人是否主动及时回访或存在误导欺骗等行为,这方面的信息传递是滞后的。此外,有的寿险公司可能考虑到激烈的竞争、人员留存率较低等因素,对代理人误导行为的处罚相对宽容,一般仅限于追缴佣金等经济措施,很少采取开除、通告同业等方式。

  3.社会诚信系统建设滞后的影响。由于我国较长时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市场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社会整体诚信系统的建立相对滞后,经济活动中失信行为较为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讲,信用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首先,与保险业密切相关的医疗制度还不够完善,病人身份核对、病情记录、病案管理、病理报告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医疗信息的共享在绝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给保险公司的调查取证带来难度。其次,现有法律还不够健全,缺乏专业司法人员。由于保险诈骗是结果犯罪,没有保险诈骗未遂罪,公安机关对保险诈骗未遂的案件,一般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客观上纵容了保险诈骗。再次,目前的残疾鉴定不规范,残疾鉴定直接决定赔付额,但有些公司的残疾鉴定不是由鉴定机构出具,而是由理赔部门自己核定,让保险欺诈有空可钻。

  三、加强我国寿险企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多方参与完成的系统工程。加强寿险企业诚信建设不仅要从企业自身内部着手加强诚信管理,还要从企业外部采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加以支持。

  (一)加强企业内部诚信管理

  1.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培育。把诚信文化的培育与员工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相结合,强化员工诚信为本的人生价值观念,坚持企业文化理念与诚信、依法合规经营有机结合,丰富企业文化内涵,把诚信文化融入企业文化中,使诚信成为每一位员工的自觉意识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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